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
,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
式。再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者,應認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
訴程式有所欠缺,並使本院亦無從據以確認核定裁判費;而
上開程式之欠缺,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其所請求之金額及特定給付之價額合計計算補繳裁
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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