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24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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