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江榮裕
訴訟代理人 曾琬婷
被 告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利榮
訴訟代理人 徐國晃
周朝鵬
林明正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朱駿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