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江忠信
上開原告與被告新園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