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德春

游文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 吳柏瀚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德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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