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楊承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豐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1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