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05號
抗告人 許淑惠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 魯安邦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