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08號
上訴人 唐程安
被上訴人 唐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