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0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025號

原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

訴訟代理人 盧家輝

王子豪

被告 蕭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與被告簽訂學員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被告辦理完成相關課程啟動服務後即告失蹤,毫無音訊,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契約是我簽的沒錯,但拿給我的時候契約是空白的,簽約後沒有提供我什麼服務,且從108年到現在已經超過2年才告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民法第573

  條定有明文。此條文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以立法原意,

  係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有害善良風俗,故不使其有效。

  惟近代民間已有專門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而酌收費

 用之行業,此項服務,亦漸受肯定,為配合實際狀況,爰修

  正本條為非禁止規定,僅居間人對報酬無請求權。如已為給

  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參照立法理由)。觀諸原告所提出

  之系爭合約書及服務啟動申請書內容,原告係經營俗稱之

 「婚友社」,以協助想結婚或結交戀人的人達成目的,並賺

  取服務費用,參酌上開法律規定及立法理由,原告對於其居

  間成立之婚姻本無請求權,則舉重以明輕,尚未為婚姻居間

  之行為,更無報酬請求權。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末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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