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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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24號
聲請人甲○○上述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童莉玲 │國泰商業銀行 中山分 │92年6月15日│35,000元│0000000│││││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