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如下:扣案鑰匙一支,為被告所為,並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款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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