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義琛選任辯護人沈宏裕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九頁第一行「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諭知。」後,第十九頁第二行「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前,漏列「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應予補充記載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漏載之情形,與誤寫之情形相似,在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前提下,自應得以裁定補充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業於原判決主文欄諭知被告無罪,且亦於理由欄敘明認定被告無罪之依據,堪認本裁定所示應予補充之內容顯係漏載。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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