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34號
原   告  謝明晃
被   告  黃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應刪去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之記
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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