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呂紹弘呂漢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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