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鄭林素娥 被告 廖學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4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