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74號100年度附民字第484號100年度附民字第487號100年度附民字第488號100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告 陳淵池
何春榮 黃長溪 黃騰德 被告 江秉剛
江連福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65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