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7.4.10│97.3.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398號│偵字第76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30號│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8.25│98.8.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確定││30號│31號│││判決├────┼────────┼────────┼────────┤││判決│98.9.28│98.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否│││罰之數罪││││├────────┼────────┼────────┼────────┤││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041號│字第3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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