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基簡字第75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己○○被告乙○○
(被告丙○○
(被告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就讀私立元培科學技術學院時,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丙○○及丁○○(即被告之父母)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下同)92年6月12日、93年1月8日、93年5月28日、94年1月7日、94年5月30日、94年12月29日及95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136元、34,170元、34,170元、40,909元、40,909元、40,926元及35,382元共7筆(合計263,602.元);均約定利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起,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嗣後如重新議定時,即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97年3月20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3160%)加0.50%(即年息6.8160%)計算;本息自基準日起依年金法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1件及「撥款通知書」7件為證。詎被告乙○○自95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後,即未依約支付本息,依約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3人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1件、「撥款通知書」7件(影本附卷,原本發還)、電腦列印之帳單(即「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各1件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參以被告3人均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乙○○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3,170.元(內含裁判費2,87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8年度基簡字第75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263,602元│自96年8月1│3.450%│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96年10││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自96年11月1│3.530%│列利率之20%計算。││││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自97年2月1│3.610%│││││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自97年3月20│6.8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合計│263,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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