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