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5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辰○
乙○○丙○○戊○○甲○○丁○○
庚○寅○○子○○卯○○○己○○癸○○辛○○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複代理人巳○○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丑○○○等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頁243),惟未據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亦未提出附帶上訴聲明第㈡㈢項所謂「附表3-4、4-4」,且關於除原判決所命給付外,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之金額並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附帶上訴聲明,表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之金額,並據以補繳附帶上訴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麗芬附表:
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及相關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附帶被上訴人應按附表3-4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附帶被上訴人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附表4-4所示
土地予附帶上訴人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如附表4-4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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