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李珮瑜李玉如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
被   告  黃國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訴與本院91年度簡字第456號、92年度簡
上字第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是否係同一事件,以本
院99年度再易字第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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