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1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