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5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淑鳳 訴訟代理人 楊翠姿 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
心分局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黃錦齡
張藝馨 共同訴訟代 胡天賜 理人上訴人 張碩文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陳琮勛 律師
參加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法定代理人 簡文鎮 訴訟代理人胡天賜
周隆光 被上訴人 潘淑芬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第11列訴訟代理人關於「周隆光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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