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沈樹芬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16日101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樹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樹芬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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