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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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原告 邱顯裕 被告我是師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理由欄中關於「12,650元」記載,應更正為「26,6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