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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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許文德 送達代收人 洪銘喜 被告 蘇筠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筠淇被訴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許文德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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