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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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尚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進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