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洪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中主文欄關於洪坤茂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洪坤茂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50年8月14日,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記載為58年8月14日,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