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67號上訴人我是師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鐸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不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2650元本息、提撥1986元至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本件財產權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4636元(12,650+1,9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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