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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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許文德 送達代收人 洪銘喜 被告 盛招龍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被告 江奐章
黃是傑 (原名 黃桂洲 ) 李萬隆 陳肖卿 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林國斌 張堯程 被告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清 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