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許文德 送達代收人 洪銘喜 被告 盛招龍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被告 江奐章
黃是傑 (原名 黃桂洲李萬隆 陳肖卿 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林國斌 張堯程 被告吉泰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柏清 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