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 告 元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佑陽
訴訟代理人 游世陽
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