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李足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啟倉 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