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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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