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85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丁○○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