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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