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金葉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許來寶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