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95號、第2196號、第2197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