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38號原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被告 彭冠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3時5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