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公克)、安非他命參包(驗餘餘淨重壹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公克)、安非他命參包(驗餘餘淨重壹點柒伍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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