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鉉和 (原名: 張益豪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二、請查明兩造間之契約約定條款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並提
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