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張耀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垂蘭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士
簡字第114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准將本院一○五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四六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146號(下
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法官105年3月9日開庭諭知補
繳裁判費3200元之金額不知包括那些,且未記載於筆錄,爰
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