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蕭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淑香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
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
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
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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