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 謝瑞玉 被告 陳湘詒
陳淑惠
謝璦璘 黃運傑 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杜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追加之訴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6號及101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為訴之追加,自應以原訴請求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就追加新訴之請求在審理過程亦得以援用,且對他造當事人訴訟程序權之保障不生妨礙,始得為之,並符合首揭法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之聲明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更正及刪除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三)被告應公開道歉,公開道歉方式為在最近一期的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會刊第一版及會員代表大會手冊第3頁,以word明細體14號字體刊登道歉內容為「會刊所述不實,106年9月27日的處分書內容不實」之文字。(四)第1項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本院卷第247頁),嗣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當庭追加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應給付原告9,562元,與其原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顯係基於各別獨立之法律關係,且原告追加之訴有無理由,尚須另行調查,無從繼續使用原訴之證據資料逕予認定,徒使原訴延滯終結,實有礙被告訴訟程序權之保障,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未合,且為被告當庭表示不同意,有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附卷可參,尚難認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追加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石幸子附表一:
編號會刊期數內容原告主張有誤、須修正或刪除之處1第72期第二版(105年出刊)105年度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財務報告表說明欄(本院卷第13頁)1.北區國稅局於105/11/1退回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103年利息所得稅$838元。北區國稅局退桃園市國立空中大學第九屆103年利息所得稅$838元。22.…交接之財報與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第26頁之財報結餘款加減8/14會員代表大會當天收支後之餘額不符…而以105/11/13移交清冊中財報之金額(31,454元)為準…105/11/13第十屆第2次理監事會報告8/1-8/14應付帳款含餐費$126,787,大會與移交財報依第七屆廖 菊芬 格式,移交$31,454無誤。3會務(本院卷第13頁)105.10.09第九屆與第十屆的交接協調會於謝總幹事宅進行,由 葉榮譽 理事長主持協調,參加人員有第九屆謝瑞玉理事長、廖總幹事 偉康 、 林秀真 財務及第十屆的謝璦璘理事長、黃運傑常監、 張雙烘 常理、廖財務長菊芬及謝總幹事 進富 ,會中移交了部分物品與第七屆移交第八屆的資料電子檔及會員名冊,以及第九屆的臉書電子檔,並約定了理事長間的交接程序日程。在此,特別感謝葉榮譽理事長的辛勞。桃府105/10/20函復本會105/10/03移址函;謝瑞玉不知10/9交接會,10/3移址,10/17監交事。105.10.17謝璦璘理事長到市府辦理校友會會址遷移。約定會址遷移手續辦完後,前理事長即移交大小印信及立案證書,由葉榮譽理事長監交,然因謝瑞玉前理事長未依約帶來相關物品,移交未果。4第73期第一版、第三版(106年出刊)黃運傑公開信(本院卷第15頁)…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財務報表第26頁,105.7.31結存餘額為90,447元,而會員代表大會當日結餘14,404元,合計應移交金額為104,851元,然而105.11.13財務移交金額僅為31,454元。另外,第七屆移交第八屆之財務餘額為99,742元,歷任理事長經營校友會財務皆有成長,而謝瑞玉當兩任共四年理事長,招募不少永久會員,但財務移交卻遠低於預期,故帳目尚待釐清。依公開信計算第七屆合計應移交161,092元(130,492元+30,600元)非99,472元。第十一屆合計應移交246,800元(22萬多元+26,800元)非16.9萬元(18.4萬元-1.5萬元);扣例餐+16期會刊差13.7萬移交同為3萬。5第十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7頁)提案二說明3.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決議:1.因謝瑞玉永久會員之行為適用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之相關規定,經本會第二次臨時理事會決議予以謝瑞玉永久會員資格「停權」處分,同時取消其名譽理事長資格。2.後續將觀察其行為,再考量是否提報會員(會員大會)予以除名。違例要私款強執章程會員代表權停永久會員權又隱匿自始無效請刪。6第74期第二版(107年出刊)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19頁)九、提案討論提案二案由:謝瑞玉停權問題討論。說明: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9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辦理,已於106.03.19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時通過對謝瑞玉的停權決議,請對停權問題未周全部分提請討論。決議:針對謝瑞玉停權一案決議有三:(一)停權年限:由106.03.19開始為期三年。(二)授權理事長蒐集有關資料,並對前任理事長謝瑞玉拖延移交時間、財務與經費移交不清部份發出處分書。(三)第九屆短缺帳務、收據、發票等須交代清楚並為拖延移交致桃園校友會名譽受損、會務延宕之事向全體會員道歉後,即可恢復會員資格。106/08/13第十屆第5次理監會議,大會組織章程無此條文亦無申復機制,無懲處刊布貶損社評。7處分書106/09/27郵布假報銷,樂捐,謝瑞玉停權三年會刊、大會手冊財報5紀錄自餐核請向原更刪8第76期第二版(108年出刊)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臨時動議提案二決議(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一)依據組織章程第八條(大會手冊P12),之所以被停權,主要是會務、財物移交不清楚,造成會務運作上的困難,影響本會聲譽甚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停權處分。106/08/27第10屆第3次臨時監理事會停權處分書手冊頁3,違桃府函,又非第11屆會員代表。(二)本會「以和為貴」低調處理。但謝瑞玉以第九屆理事長名義發文給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致使社會局要求本會必須回覆處理謝瑞玉一般民眾的問題。桃府106/11/24函回覆「 陳情人 等」組織章程第八條會員代表停權非永久會員依103/9/9請釋.(三)為顧及空大與本會名譽,陳校長指示勿將謝瑞玉會務、財物移交不清楚,受停權處分之理由及處分書刊登於會刊上,以致校友們對此事不了解;今藉此提案特別向代表們說明。已確認第七屆財務組長 廖菊芬 為移交第8屆再清冊對口交接: 詹偉康 與謝璦璘、詹偉康與 謝進富 、林秀真廖菊芬經黃運傑理監會執行核簽。(四)關於謝瑞玉任內財物流向不明,她若說明白並交代清楚並為此造成本會聲譽受損會務延宕之事公開道歉即可復權。陳淑惠為會費、旅費、餐費等收付款之一。黃運傑、 賴福利 、 陳國泉 等承辦餐敘詳刊載。季會務財報共16期寄全體會員,友會,各單位。9第80期第二版(110年出刊)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七貴賓致詞(見本院卷第29頁)(六) 葉創會 理事長 信康 致詞:…璦璘理事長從第九屆移交給她的31,000元,到現在她移交給第十二屆的有22萬多元…第九屆大會9萬,第11屆大會22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