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望民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啟能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4年3月31日│18,960元│U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