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東波
曾吉雄 曾國榮 曾漢森 曾瑞鵬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曾碧雪
曾阿敏 蘇義傑 郭惠葶 廖峻毅 王永樑 張志鍠 李勇宏 兼法定代理人 李奇叡 上列上訴人曾東波、曾吉雄、曾國榮、曾漢森、曾瑞鵬與被上訴人林曾碧雪、曾阿敏、蘇義傑、郭惠葶、廖峻毅、王永樑、張志煌、李勇宏、李奇叡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9,536元,應徵裁判費311,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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