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12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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