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劉永木 原告 林麗鳳 原告 謝其保 被告高儷文上列原告就被告 王起亮 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儷文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王起亮、 王彩鳳 、 潘冠銘 、 楊文凱 部分,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