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男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及肇事遺棄部分,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男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及肇事遺棄部分,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