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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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台偉
       李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土登伊柔李存晟王珮瑄劉悅德 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
請求部分,上訴人張台偉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
上訴人李慧娟部分經核定為20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440元、3,15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5,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東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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