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原 告 王瑋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所提出之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名稱
、其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
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易融